苏保监罚〔2008〕43号
受罚人:徐茂国;
身份证号:321025197109148012;
资格证号:20080432120009000281。
经查,你于4月30日在泰州市电子化考试中心代替陈某某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获得通过。此行为构成了《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违规行为。应依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考虑到你主动向我局反映违规事实情节,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