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中支自今年1月份以来在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中大量使用枪手。他们的具体的做法是:面向社会秘密招募枪手(一般是在校大学生)然后秘密培训代理人的有关课程;负责这件事的人名叫张丽群。他们分工明确、保密性严谨。这些枪手"结业"后就被以准代理人的身份安排考试;为了下次再进来"考试";这些人一般会把自己控制在及格分以下。他们在考场上就可以帮助别人作弊了!为了防止和躲避摄像头的监控他们一般只用嘴发声音而不交头接耳;表面上看很平静但却充满罪恶!另外一种做法就是用假身份证冒用身份参加考试!1这一切居然泰州保协不知道?!天大的笑话!!!恐怕这里有猫腻吧?泰州中支的胆子太大了吧!难道保协是协助人家作弊?这么大的事情保监局该管管了吧!请领导调查一下吧!还保险市场一个清白!我认为应该是江苏保险的头号新闻了。
1。江浦太保现有很多业务员的学历为假学历 2.有一部分人拿别人的代理人证上岗 3.很多代替客户签名
局长: 您好! 我是福建人,2004年12月来到南京.05年3月加入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现任业务经理. 对于保险我酷爱的行业,愿把保障送给千家万户,是我的心愿也是我的使命! 只是心中一直有个疑问,所以今天很冒昧的向您写这封信.希望您不要太介意!我的疑问是:您是否已拥有了足够的保险保障?如有,是否能告知,是哪家保险公司的哪个险种. 因为,您是我们行业的父母.感谢您对我们行业呕心沥血地付出!作为一个寿险丛业人员,我们不仅关心所有的家庭,更不应忘记我们的"父母"!希望您与您的家人都能够拥有足够的保障! 不知您是否会帮我解答?也不敢打扰您日理万机的繁忙.仅期待您在空闲之余的回音! 致此! 礼!祝安康! 太平江雪
信誉不好,态度不好,扣证不给
建议在统计信息中增加各公司及各地区的保费收入情况;
局长:您好!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制度于2006年7月1日起实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要投保交强险,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在交强险制度实施前已购买商业三责险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商业三责险保单继续有效,驾驶人应随车携带保单备查。原商业三责险期满后,应及时投保交强险。请问在交强险制度实施前已购买商业三责险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这句话中的实施前已购买商业三责险指的是保险期间自某年某月某日-某年某月某日这个时间还是签单日期.谢谢!
敬爱的局长您好: 鉴于目前徐州市代理公司市场混乱,代理人没有归属感,导致服务水平的下降,这对百姓购买保险造成障碍,对江苏省的保费上升有直接影响。所以我请求局长考虑在徐州市建立一个局长直接管辖的保险平一个台或者说是一个超市:A 在市区选择一个一楼的大厅在大厅里给驻徐的各家保险公司分别安排各自的位置,让他们把各自的产品及产品讲解员派来服务客户,由您指定负责人,这样一个平台的雏形就基本构成。我知道您很忙,要是有时间看了,我也不可以说的太多,怕影响你的时间,我这里还有一份更详细的计划书,及平台运行后的措施。如果您感觉可以再教教晚辈,请您给我留个联系方式
我于1997年3月27日购买了中保人寿保险公司的“年年春保险单”,保费是100元,保险金额是每年1000元,经办人是罗群。当时保险业务员没有给我出示任何保险条款,也没有给我在任何条款上签字,只是指着保险单上的“本保险每年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一千元”这句话向我宣传说,只要有意外伤害就给与1000元的赔付,于是在业务员的极力推荐下,购买了这份的保单。2007年5月19日,我被出租车开门撞伤,头部受伤,缝了3针,陆续在家休养了近3个月,医药费两千多元,误工费三千多元。当我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的时候,保险公司先是说他们公司从来没有办理过这样的保险,在我的强烈交涉下,保险公司的的一个小主管才承认有办理过这样的保单,但是要我到公司总部去办理赔付。我到了公司总部的时候,被工作人员告知,要伤残或者死亡才能赔付,但是我的保单上没有这样的条款,于是他们就拿出现在的保险条款给我看。这样的结果是我不能接受的。1997年的保险,却使用2007年的条款,前后11年,历经多少变故,多少事情面目全非,我坚决不接受现在的条款。但是保险公司说当时的条款已经找不到了,只有现在的条款。在这里我要强烈抗议:买保险是你情我愿交易,是在双方都认可的情况下,我才会买这样的保险,如果当时的条款,或者当时的业务员说只有在伤残和死亡的情况下才会赔付,我坚决不可能买这样的保险。我认为既然保险公司拿不出经我同意签字的保险条款,就应该按照保险单上的“本保险每年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一千元”来赔付。否则,就必须出示有我签字认可的保险条款。我可以提供保险单的扫描件。
局长你好; 请问怎么没有06年的各公司业绩统计数据,另外最好另设专栏公布各单位的开业日期,以便于社会各界人士对各公司的参考.如有请公布,谢谢 顺祝安康!
入黑名单后是否可以加入其他保险公司?民生人寿是不是有保监会直接监督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