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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保监局中介处  2007-04-27

赣保监发〔2007〕19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省、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做好我省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江西省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江西省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方案》,现印发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保险营销员和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性

  提升保险营销员和中介从业人员素质是我国保险业一项长期性的战略任务,关系到保险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而继续教育制度是提升从业人员素质的重要保证。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落实继续教育制度的重要意义,督促保险营销员和中介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保险营销员和中介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消除观望和侥幸心理,保证继续教育的实效和质量。

  二、要在行业协会的统一组织管理下,共同做好继续教育工作

  我省的继续教育培训体系以行业协会为主导,以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为补充。我局委托省、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对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并将于近期公告一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要与当地行业协会和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加强沟通和配合,共同完成保险营销员和中介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有关继续教育的开展情况要及时向当地行业协会报告。2008年4月1日起,办理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证时,行业协会将核查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对未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继续教育学时的,将不予换证。

  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如在继续教育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可向我局保险中介监管处反映,联系人:何剑勇;联系电话:0791-6387006。

  附件:江西省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方案

  二○○七年四月五日

附件:

江西省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

继续教育实施方案

      为切实有效地开展好我省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和《江西省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原则

      建立以行业协会为主导,保险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大中专院校、专业培训机构及社会团体)为补充的继续教育培训体系,按照便于操作、重在实效、保证质量的原则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二、实施步骤

      1、准备阶段(2007年4月上旬)。制定并下发继续教育实施方案,审核部分社会培训机构提交的继续教育资质申报材料,核准并公布一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2、实施阶段(2007年4月开始)。正式启动继续教育工作,在行业协会的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下,保险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做好对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3、后续监督检查(2008年2季度)。我局对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工作开展情况,对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具体方案

      (一)培训类别及主要内容

根据《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规定,继续教育包括岗前培训、后续教育培训和委托代理培训。

      1、岗前培训。岗前培训即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从事保险中介业务前所必须接受的专业培训。岗前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80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风险与保险理论知识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20小时,保险合同及险种知识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24小时,保险专业知识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24小时。

      2、后续教育培训。后续教育培训即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过程中每年所必须接受的专业培训。每人每年的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风险与保险理论知识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6小时,保险合同及险种知识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8小时,保险专业知识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0小时。

      3、委托代理培训。委托代理培训即保险公司负责组织对受其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业代理公司和兼业代理机构)的有关业务人员进行的专业培训。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风险与保险理论知识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6小时,保险合同及险种知识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8小时,保险专业知识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0小时。如接受委托销售人寿保险新型产品的,销售前专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二)培训机构及职责分工

      行业协会负责继续教育工作的进行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保险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要将本机构开展继续教育的有关情况向当地行业协会报备。

      1、行业协会。行业协会负责完成继续教育中的保险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部分的培训,对未取得继续教育培训资质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的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同时负责当地保险营销员和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备案和管理。

      2、保险机构。保险机构在当地行业协会的统一组织和管理下,负责完成继续教育中的保险合同及险种知识、保险专业知识部分及委托代理培训中的人寿保险新型产品的培训。

      3、社会培训机构。社会培训机构在当地行业协会的统一组织和管理下,负责完成继续教育中的风险与保险理论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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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及2007年考试安排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2007-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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