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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安县支公司周旭鸿的处罚决定
  2008-09-16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保监罚〔2008〕14号

受处罚人(公民)姓名:周旭鸿  性别:年龄:42

地址:乐安县熬溪镇熬溪路6号

  你在担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安县支公司经理期间,对该公司20081-4月开展业务时存在使用不真实发票套取费用用于业务推动、走访与福利、利用离司营销员套取续期佣金向员工和营销员发放奖励和弥补其退保损失、向员工及营销员等投保人支付手续费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零六条第四项、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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