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保监罚〔2008〕15号
受处罚机构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安县支公司
地址:乐安县熬溪镇熬溪路6号
主要负责人姓名:周旭鸿
你公司于2008年1-4月期间在业务经营中存在使用不真实发票套取费用用于业务推动、走访与福利、利用离司营销员套取续期佣金向员工和营销员发放奖励和弥补其退保损失、向员工及营销员等投保人支付手续费等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零六条第四项、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须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中国建设银行南昌永叔支行(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帐号:36001050100058552890),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供划款凭据的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有特别情况并经法定程序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