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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新余市金地花苑营销服务部等设立的批复
 江西保监局产险处 2008-09-27

赣保监产险〔2008〕279号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新余市金地花苑等八家营销服务部的请示》(华保赣发〔2008〕19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设立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新余市金地花苑营销服务部,营业地址为:新余市长青北路856号;

  批准你公司设立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新余市春龙湖畔营销服务部,营业地址为:新余市科环西路208号;

  批准你公司设立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萍乡市香溪美林营销服务部,营业地址为:萍乡市瑞金北路1号;

  批准你公司设立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萍乡市塞纳名城营销服务部,营业地址为:萍乡市长兴北路1号;

  批准你公司设立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萍乡市金典城营销服务部,营业地址为:萍乡市楚萍东路8号;

  批准你公司设立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萍乡市罗马风情营销服务部,营业地址为:萍乡市安源新区昭山西路7幢108号;

  批准你公司设立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宜春市鹏发花苑营销服务部,营业地址为:宜春北路838号;

  批准你公司设立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宜春市杨山名居营销服务部,营业地址为:宜春市杨山路289号。

  二、上述营销服务部的营业范围为:

  (一)对营销员开展培训及日常管理;

  (二)收取营销员代收的保险费、投保单等单证;

  (三)分发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保险收据等相关单证;

  (四)经公司核保,可以打印保单;

  (五)经公司授权,可以从事财产险的查勘理赔。

  三、上述机构应持此批复及我局核发的《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保险业务。

  此复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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