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保监寿险〔2008〕319号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筹建贵溪、泰和等支公司的请示》(泰康赣发〔2008〕181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筹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公司;
批准你公司筹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和支公司;批准你公司筹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丰支公司;批准你公司筹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
二、上述公司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以上述机构的名义开展保险业务,筹建期满如无特殊原因未达到开业标准,视为放弃筹建。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须向我局提出分支机构开业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开业。
此复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