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保监产险〔2008〕329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莲花支公司的请示》(赣阳光财险〔2008〕92号)等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筹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莲花、于都、赣县、峡江支公司。
二、上述公司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以上述机构的名义开展保险业务,筹建期满如无特殊原因未达到开业标准,视为放弃筹建。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须向我局提出分支机构开业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开业。
此复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