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保监寿险[2008]335号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黎川、上高等四家支公司的请示》(太平寿赣[2008]57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筹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黎川支公司;批准你公司筹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上高支公司;批准你公司筹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樟树支公司;批准你公司筹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福支公司。
二、上述公司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以上述机构的名义开展保险业务,筹建期间如无特殊原因未达到开业标准,视为放弃筹建。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须向我局提出分支机构开业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开业。
此复
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