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的职责分工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及《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内设处室及主要职责》执行。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包括受理、审核、决定和送达。
三、受理是指业务处室对办公室转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受理意见,由办公室向申请人通知受理与否的决定。对申请人已按照补正材料通知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办公室经审查后,可直接受理。
四、审核是指业务处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工作涉及多个处室时,各处室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审核工作,主办处室应当做好组织、协调、督促工作。
五、决定是指对许可申请作出许可与否的决定。许可决定分为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局长作出许可决定、分管局领导审签后报局长作出许可决定、分管局领导作出许可决定。各处室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许可项目的许可决定方式履行报批程序。
六、送达是指送达许可决定和相关许可证件。许可决定作出后,办公室应当及时送达有关许可文书,涉及许可证件的,应当根据有关许可证件管理的规定,制作、发放或者收回许可证件。
七、行政许可的实施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受理阶段的时限为5个工作日(受理决定做出之前,申请人每补正一次材料,受理时限即自办公室收到该补正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审核和决定的时限,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统一按20个工作日执行(申请人受理之后、决定之前提交补充申请材料的,许可期限自办公室收到补充申请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审核工作由多个业务处室负责时,主办处室应当保证每一个会办处室有3至5个工作日的审核时间。听证、检验、检测、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经局领导同意,审核时限可延长10个工作日。送达阶段的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八、行政许可事项实行查办、督办制度,具体办法依照《江西保监局查办督办暂行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