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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黄昕的处罚决定
  2008-10-22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保监罚〔2008〕16号


受处罚人:黄昕    性别:女     年龄:41

  经查,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于2008年1-4月期间开展业务时存在:报销非真实发生发票套取营业费用用于业务推动、向银邮代理机构柜面人员支付手续费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及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你作为该公司业务总监,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八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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