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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叶君华的处罚决定
  2008-11-19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保监罚〔2008〕31号

受处罚人:君华性别:男年龄:48

  经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于2008年1-8月开展业务时存在:部分银邮客户经理在销售过程中使用误导性话术、给予银邮客户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以向客户经理和理财经理支付手续费以及内勤人员报销业务及管理费等方式套取费用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及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你作为该公司分管银邮业务的副总经理,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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