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保监罚〔2008〕32号
受处罚机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
地址:九江市九龙街龙翔国贸大厦六楼
主要负责人姓名:杜延柱
经查,你公司于2008年1-8月期间开展业务时存在:给予银邮客户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使用不真实发票套取营业费用及编制虚假差勤奖励名单套取营销员考勤扣款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及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中国建设银行南昌永叔支行(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帐号:36001050100058552890),并在30日内向我局提供划款凭据的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