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保监罚〔2008〕34号
受处罚人:向荷英性别:女年龄:36
经查,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于2008年1-8月期间开展业务时存在:给予银邮客户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使用不真实发票套取营业费用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及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你作为该公司银邮部经理,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责令予以撤换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