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保监复〔2008〕46号
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撤销象山营销服务部等三家机构的批复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销象山、宁海、慈溪营销服务部的请示》(泰康甬〔2008〕3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撤销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象山营销服务部、宁海营销服务部和慈溪营销服务部;
二、你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及《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认真处理后续事宜;
三、你公司应在收到此批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交回我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行政许可 寿险公司 营销服务部 撤销批复
抄送: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慈溪市保险行业协会。
宁波保监局办公室2008年4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