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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照顾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5-12-23

各保险省级分公司、保险中介公司:

  为了体现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支持,推动县域保险市场发展,解决保险市场城乡发展不平衡、地区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的规定,经请示中国保监会,宁夏保监局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照顾政策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是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顺应保险市场发展需要而制定的。《办法》施行后,各公司应认真执行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长抓不懈,确保持证率100%的目标实现。保监局也将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无证上岗行为。

  二、本《办法》施行后,各公司应继续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做好教育培训工作,保证不因政策照顾而降低了培训要求,不因政策照顾而降低了营销员队伍素质。

  三、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各保险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可根据《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于2005年1月以来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符合《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并已经在本公司从业的人员,统一向宁夏保监局申请照顾政策。补办的申请材料应于2005年12月31日前提交宁夏保监局。

  四、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向我局反映。

  联系人:刘沛华

  联系电话:0951-6016109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照顾政策实施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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