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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保险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2008-05-04

青岛保监发[2008]50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协会:

  为及时反映青岛保险业的重大突发事项,确保紧急重大事项能够得到及时处理,青岛保监局于2006年3月下发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青岛保监发[2006]29号)(以下简称《报告制度》)。该《报告制度》下发后,各保险公司能够较好地按照《报告制度》要求执行,及时上报重大突发事项,为青岛保监局加强监管,及时了解处理重大突发事件,保障青岛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持。但同时,在工作中我局也发现部分保险公司存在未能严格按照《报告制度》要求执行的问题,特别是部分公司的高管人员未能对《报告制度》引起足够重视,甚至对《报告制度》的具体内容不甚了解,导致公司重大突发事项的延报、漏报,造成工作上的被动,产生较坏影响。

  2008年是我国不平凡的一年,它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是改革开放30周年,是北京奥运会举办之年,因此,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及时报告重大突发事项,保证重大事项得到及时有效处理,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秩序正常运行的重要举措,各保险公司必须扎实做好此项工作,这不仅关系到青岛保险业的稳定健康发展,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

  在此,向各保险公司重申《报告制度》,要求各保险公司必须强化重大突发事项报告工作,做到:一是加强学习,各保险公司要进一步认真学习《报告制度》的具体内容,提高认识,从思想上高度重视重大事项报告工作,严格按照制度要求执行;二是狠抓落实,各公司要严格按照《报告制度》规定的须报告内容上报有关事项,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报送,不得延报、漏报、错报,同时对事态发展和核实情况应随时补充报告。对违反《报告制度》和本通知的单位和个人,青岛保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特此通知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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