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保监复[2008]49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胶南支公司的请示》(青阳光财险〔2008〕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分公司筹建胶南支公司;
二、支公司筹建期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保险业务;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分公司须向我局提交上述支公司的开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此复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