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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缴纳监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8-05-15

青岛保监发[2008]55号

各保险公司:

  近期,我局下发了《保险兼业代理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要求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缴纳业务监管费。为方便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缴纳业务监管费,针对目前缴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缴费对象

  自2005年1月1日,凡持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均应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

  二、缴费标准

  从事保险兼业代理的机构,按每年每家机构500元定额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

  三、缴费时间

  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每年第一季度缴纳当年的业务监管费。新获批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在领取保险兼业代理经营许可证时缴纳首年度的业务监管费。

  四、缴费账户

  我局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市南第三支行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账号:37101986610058123123

  五、缴费方式

  1、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通过银行将业务监管费缴入我局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我局不收取现金和支票。

  2、请缴款单位务必在缴款凭证上注明缴款单位全称、大小写金额和款项用途。款项用途栏按照“XX年XX单位兼业代理监管费”填写,以便我局正确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进行信息分类统计。

  3、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缴纳业务监管费后,可以持加盖银行章的缴款凭证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用现金和支票方式缴纳业务监管费的,应待款项到账后方可到我局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4、银行、邮政、保险类兼业代理机构可以采取集中缴纳和分别缴纳两种方式。选择集中缴纳的单位,由上级管理机构集中收取后,一次性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缴至我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其他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自行缴纳。

  5、2008年以前获得兼业代理资格的,应当一次性补缴2005年至2007年保险业务监管费,否则不予换证。

  六、监督检查

  我局将对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业务监管费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催收催缴。对违反规定迟缴或少缴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可以采取责令补缴、不予换发许可证和按照一定比例收取滞纳金等措施;对拒不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将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各保险公司应将文件传达至各自代为申报资格或开展业务合作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并积极进行催缴。

  特此通知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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