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保监发[2008]47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
近日,我局召开了全市产险中介市场秩序整顿专项会议,会上分析了当前我市产险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总体指导思想,对我市的整顿规范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做好此次整顿规范工作,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有效遏制恶性竞争,现对本次整顿规范工作的违规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处理原则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标本兼治,在保持处罚尺度一致性、连贯性与公平性的基础上,加大对交强险等重点违规行为的处罚。
二、重点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通过混淆车辆使用性质、更改车型等不严格执行条款费率的变相降费行为。
(二)以非正常批单退费套取资金支付手续费,或给予被保险人其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违规行为。
(三)财务数据不真实,包括截留保费不入帐、虚列营业费用、虚挂应收保费等。
(四)出具阴阳保单、阴阳发票,埋单等恶性违规行为。
(五)将本地业务联系到外地承保,造成业务资源流失。
(六)以给予定损、理赔权作为业务竞争条件或参与投标的行为。
三、对具体违规行为的处罚原则
(一)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处不同金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违规机构一定时期内停止接受新业务。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罚款,直至责令撤换的行政处罚,并追究上一级机构相关领导责任。
(二)涉及异地承保业务行为的从业人员,一经查实,各分公司要按照内部纪律给予除名,并青岛市保险行业协会在业内通报后纳入黑名单管理。
(三)涉及招标业务的行为,将依据《产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投标管理规定》之规定,对保险公司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向招标单位通报情况,取消其中标和后续投标资格。
各公司应充分认识整顿规范产险市场秩序的重要意义,并以此为契机,迅速将通知内容传达到各分支机构和基层单位人员,进一步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控力度,严格约束经营行为,自觉落实自律监督,积极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和促进业务健康发展。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