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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DateTime:2008-05-13


青岛保监罚[2006]7号

  受罚人(机构):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地址:青岛市高雄路18号海洋大厦16层

  负责人:郝志明

   

  经查,你公司存在下列违规行为:

  虚开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套取费用,导致财务和业务数据不真实。

  上述事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10万元罚款;

  被罚款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15日内将罚款划转至下列账户:

  账户名称:保监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

  开户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

  划款凭证复印件同时抄报我局存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我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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