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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青岛嘉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DateTime:2008-05-13


青岛保监罚[2006]9号

  受罚人(机构):青岛嘉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即墨市府前西街7号楼10户

  法人代 表:贾慧敏

   

  经查,你公司存在下列违规行为:

  1、未在会计帐户上以被代理保险公司为单位,对代收保费进行明细反映;

  2、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档案或者专门帐簿管理;

  3、开具与实际不符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上述事实行为违反了《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九十一条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和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1万元罚款;

  被罚款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15日内将罚款划转至下列账户:

  账户名称:保监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

  开户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

  划款凭证复印件同时抄报我局存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我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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