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的管理,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北京保险业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了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
该制度实施以来,各保险公司系统运行正常、平稳,人员操作逐步规范和熟练。截至1月29日24时,全市机动车辆保险累计出单28.33万笔,实现保费收入6.74亿元,无一笔差错,也未发现影响市场秩序的问题。
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是通过保险公司的业务系统、财务系统,与北京交强险信息平台、北京交管局信息平台以及银行或银联公司收费系统实时对接,在销售机动车辆保险时,须由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根据全额保费入账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业务系统方可出具正式保单。
该制度明确规定了投保人采取划卡缴费、现金缴费及支票缴费三种保费结算方式的具体操作模式。投保人可选择任意一种方式缴费。为了推动了保险业划卡支付环境建设,北京保监局建议广大被保险人通过划卡方式购买机动车辆保险。
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能够提高保险公司的业务数据真实性,防止少数不法代理机构挪用保费甚至恶意拖欠保费,降低经营风险,提升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广大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北京保监局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认真执行制度的各项内容,并重点关注该制度的实施情况,不断加以完善。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近期,北京保监局将会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北京银监局,就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过程中的有关反洗钱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附件:
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投保提示
为保证北京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北京保监局特别提示广大市民,在购买机动车辆保险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投保时,应认真核对投保单、费率浮动告知单上的信息,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切勿让他人代签。
二、投保人通过划卡方式支付保费时,应注意保存银行卡划卡缴费凭证。
三、投保人采取电话方式购买机动车辆保险,应直接拨打保险公司的电话销售专用号码。除此以外,建议投保人到合法的保险公司营业网点或保险代理机构购买,谨防上当受骗。
四、投保人应注意投保或续保时间。机动车辆保险保单只有在缴纳保费后才能生效;以支票方式支付保费的,保险公司在支票到账后才能出具保单,承担保险责任。
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拿到保单后,应及时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核对保单真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