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保监许可字〔2008〕191号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申请设立朝阳支公司的请示》(民保(京)报[2008]021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筹建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
二、你公司收到本批复后,应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该支公司的筹建工作,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保险业务。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我局报送有关开业申请材料。经审核批准,该支公司方可开业。
二OO八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