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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2008-03-06

京保监公告44号

佟德珍:

  你在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设立“北京泰合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32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49条的规定,我局对你非法设立的“北京泰合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予以取缔,并拟对你处以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京保监告字函[2007]98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决定。请你在送达之日起3日内与我局指定联系人(胡杨,电话010-66060221,传真010-66288130)联系,告知是否要求举行听证;10日内书面告知陈述、申辩的内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二○○八年三月五日

  公告影印版: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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