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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保险代理机构业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
  2008-05-09

京保监发[2008]86号

各在京保险代理机构:

  为提高保险代理机构业务人员整体素质,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北京保监局决定严格落实保险代理机构业务人员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制度。自2008年10月1日起,在京各保险代理机构从事销售保险产品的业务人员应100%持有资格证书。具体要求如下,请遵照执行。

  自发文之日起,保险代理机构新增业务人员应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活动。业务人员较多、持证率较低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制定计划、加强培训,限期达到监管要求,确保持证上岗制度有效落实。

  各保险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业务人员100%持证工作,切实加强业务人员管理。各机构应与业务人员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向业务人员发放执业证书;对业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建立健全业务人员管理制度和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业务人员个人基本资料、培训教育和奖惩等情况。

  我局将采取多种方式监督和检查在京各保险代理机构100%持证情况,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处理。

  联系人:曾知、崔媛

  电话:66286392、66286386

  传真:66288131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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