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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人身险公司统计报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05-27

京保监发[2008]107号

各人身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人身险公司总公司:

  2004年以来,根据北京人身保险市场情况,我局施行了标准保费、农村人身保险和银行保险统计制度,对于及时掌握人身保险市场情况发挥了重要作用。结合市场实际,我局决定对上述制度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北京农村人身保险统计季报表》(附件1)。在北京10个远郊区县[1]设有分支机构的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自然日内以纸质和电子邮件两种形式报送报表。新报表启用时间为2008年一季度。自2008年7月起,各公司应报送新报表,同时补报一季度报表,原报表(京保监发[2005]60号附件)废止。

  二、增加《北京人身保险相关统计指标季报表》(附件2)。各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自然日内以纸质和电子邮件两种形式报送报表。本报表启用时间为2008年1季度。自2008年7月起,各公司应报送本报表,同时补报1季度报表。

  三、停止报送《北京人身保险标准保费季报表》(保监京发[2004]303号附件)。

  四、以上报表签发人应为公司管理层人员,复核人应为相关部门负责人,同时填报经办人、填报时间和联系电话。报表电子版请到我局网站(http://beijing.circ.gov.cn)下载。纸质版请加盖公司印章报送至我局寿险处,电子版请统一报送至电子邮箱circbj_sx@circ.gov.cn。

  五、本通知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局联系。联系人:邹婧,电话:66286381。

   

  附件:1、《北京农村人身保险统计季报表

          2、《北京人身保险相关统计指标季报表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1] 10个远郊区县包括怀柔区、密云县、平谷区、通州区、大兴区、房山区、门头沟区、顺义区、昌平区、延庆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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