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保监局印发了《关于落实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即将开展的试点工作做出具体部署。
《通知》要求各公司充分认识北京地区开展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以公司为单位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工作,做好试点政策宣传及培训。
《通知》明确自2007年3月29日起,北京保监局按照中国保监会下发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受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等各类事项,标志北京地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工作进入实施阶段。
《通知》规定2007年3月29日至2007年6月30日为北京地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试点工作过渡期,要求凡是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且在有效期内的兼业代理机构,须在过渡期内,按照试点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申报相应资格类别。逾期未申报的机构,北京保监局将依法注销其保险兼业代理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