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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北京地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7-03-26

各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做好北京地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工作,保证新旧制度的有效衔接和平稳过渡,现将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试点工作重大意义,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地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工作是中国保监会组织实施的试点项目,是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实施分类监管的重大举措。我局制定的《北京地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标志着北京地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各公司应高度重视,以试点工作为契机,完善制度,切实履行对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责任。

  二、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各保险公司应成立由分公司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系统关于保险兼业代理试点工作的贯彻落实。严格履行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各项管理责任,做好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申报材料的审核、代理行为管理、代理业务人员培训、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请各公司于2007年3月28日前以传真形式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指定联系人报我局。同时,做好试点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政策宣传。

  三、恢复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审批

  自2007年3月29日起,我局依据试点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恢复北京地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审批。

  各公司应将与本公司建立代理关系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按照《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三类机构资格条件进行分类。引导符合A类条件的机构向我局直接申报;符合B类条件的机构委托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申报,统一组织符合C类条件的机构向我局申报,换领新许可证。

  四、试点工作过渡期的制度安排

  自2007年3月29日2007年6月30日为北京地区保险兼业代理试点工作过渡期,凡是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且在有效期内的机构,须在过渡期内,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资格条件申报相应资格类别,提交申请材料,换领新许可证。逾期未申报的机构,北京保监局依法注销其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被注销机构不得再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活动, 各保险公司也不得再委托被注销机构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各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应密切关注分支机构开展试点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我局汇报。

  联系人:崔媛、王巧展

  电话:66286386,66286396

  传真:66288131

  北京保监局受理A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申请事项联系电话:66060221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鑫茂大厦北楼1018室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受理B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申请事项联系电话:65886686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512A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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