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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人:孙毅     留言日期:2008-6-4 1:03:05
 提问:
 

局长:您好! 我是一名保险公司代理人,不知您是否了解,目前保险代理人基本上是大学学历,他们满怀激情入司,又一拨一拨灰心丧气离去。原因是他们为公司签订了巨额保费却不能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长期处于“五险一金”的缺失状态,无任何社会保障。他们法律地位模糊,在某种程度上,其身份地位不如农民工,农民工可以签下受《劳动法》保护的合同,而保险代理人却不能;全国人大代表中已有了农民的参与,而150万保险代理人在人民代表大会中是缺位的,由于身份不明,地位不高,没有合法保障导致了不少保险代理人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出现欺诈误导客户现象,给保险行业造成非常不好的影响,多家媒体已有报道。这种现象从表面看是个别代理人的素质问题,但我认为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他们缺乏合法保障缺乏企业员工制管理所造成的。中国有150万保险代理人,这样一批在一线辛勤工作为各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定了巨额保费成就了中国保险业今天的辉煌的高学历庞大队伍居然没有任何法律保障和福利,更没有话语权,其地位不如农民工,这是不公平也是不合理的!一位《中国经济时报》记者杨婷曾报道:“保监会有意把这150余万名保险代理人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转变成为保险公司正式员工。”作为一名保险代理人深知合法劳动保障对我们是何等重要!保险代理人转为正式员工制不仅有利于保险行业销售队伍的专业化和规范化,还能提高投保人对保险销售人员的信任度,更有利于我国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希望局长在百忙之中抽空关注我们这支庞大的代理人队伍,了解我们的心声,尽快帮助我们解决转为正式员工制的问题。谢谢 ! 保险代理人孙毅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有关问题,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保险行业的关心和支持!

  目前,我国保险营销员队伍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保险销售的重要渠道,为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近年来,中国保监会注重维护保险营销员的合法权益,不断规范保险公司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行为。2007年底,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7]123号),要求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切实保护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合法权益,关心保险营销员的社会保障事宜,主动协助、指导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获得社会保障。

  我局会认真考虑您提出的有关意见,并向中国保监会反映,同时也欢迎您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关于完善保险营销体制的意见和建议。”

     留言人:薛煜     留言日期:2008-6-2 16:31:49
 提问:
 

局长您好: 我想咨询您一个问题,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请问本条第二款中提到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是多少?在哪部法规中可以找到相关依据?谢谢!

 回复:
 

  您好,对于您咨询的有关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保监发[1999]43号)和《关于在北京等试点城市放宽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通知》(保监发[2002]34号)的规定,目前,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地区未成年人人身保险的死亡给付保险金额上限是10万元,其他地区是5万元。

     留言人:客户     留言日期:2008-5-16 21:19:55
 提问:
 

  今天在车市看见别人可以卖一个月的交强险。说是为了验车使。这种做法合理吗?

  

 回复:
 

  您好,对于您反映的有关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交强险:(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三)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他人以机动车审验为目的,销售或投保短期交强险,均属违法行为。欢迎您提供进一步的线索和证据,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留言人:556     留言日期:2008-5-6 19:10:57
 提问:
 

建议贵网站应增加机动车交强险查询功能...

 回复:
 

  对于您反映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衷心感谢您对北京保险业发展的关心。对于您提出的建议,我局将在以后的工作中认真研究。

   

     留言人:杨秘友     留言日期:2008-4-29 22:17:13
 提问:
 

  资格证什么意思 办理要多少钱 有什么作用

   

 回复:
 

  您好,对于您咨询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有关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该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资格认定。

  二、目前,北京地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一律采取电子化考试形式,于每周一至周五举行(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三场,考生可在工作时间随时预约报名。报名费60元。另外,资格证书工本费为5元。

  报名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汉荣家园3号楼2层(南门)

  联系电话:(010) 82822762、82822711

   

     留言人:张静懿     留言日期:2008-4-18 16:16:48
 提问:
 

  请问下,我想做保险代理公司,请问需要前置审批吗?

   

 回复:
 

  您好,对于您咨询的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是否需要前置审批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在北京市设立保险代理机构,申请人应先向北京保监局提交申请材料,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

  二、设立保险代理机构需要满足的条件和提交的材料请参阅《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14号),该规定可从中国保监会网站(www.circ.gov.cn)下载。

  三、北京保监局在收到申请人提交设立保险代理机构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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