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保监罚[2007]26号
受处罚机构名称: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地址:烟台市环山路84号
主要负责人姓名:高华
经查,你公司2007年1月到3月期间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部分办公费和燃油费报销不真实;
二、未建立代理业务台账和代理业务手续费支付台账;
三、变更车辆性质变相降费承保。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和《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八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1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
请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公司罚款11万元划入中国保监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名称:保监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并将汇款凭证传真至山东保监局(传真: 0531—86102024)。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七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