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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鲁保监罚[2007]28号)
  2008-05-15

鲁保监罚[2007]28号

受处罚机构名称: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住址:聊城市兴华路60号

             负责人姓名:朱宜群

     你公司自2006年以来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过程中,存在:

     一、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2007年1月至3月,你公司委托未持有《资格证书》的营销员实现保费87573元,公司为未持有《资格证书》的营销员发放佣金共计23381元;

     二、扣留保险营销员的《资格证书》。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和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以罚款3万元。同时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

     请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公司罚款3万元划入中国保监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名称:保监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并将汇款凭证传真至山东保监局(传真电话:0531-86102034)。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之内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0七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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