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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鲁保监罚[2007]33号)
  2008-05-15

鲁保监罚[2007]33号

受处罚机构:名称 山东远珊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住址 济宁市常青路34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宁爱民

     经查,你公司自2005年以来在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过程中,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2006年1月至6月,为保险公司开具无真实业务往来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5张,金额合计412295.3元;

     二、自2005年1月设立以来一直没有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三、公司地址于2005年12月变更后,未按规定进行公告,同时公司持有的许可证也未进行更换;

     四、未对业务人员发放执业证书;

     五、未按规定开设独立的客户资金专用账户;

     六、未按规定建立业务档案。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一条和《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1号)的相关规定。

     依据《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警告、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公司罚款1.5万元划入中国保监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名称:保监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并将汇款凭证传真至山东保监局(传真电话:0531-86102034)。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之内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00七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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