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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鲁保监罚[2007]35号)
  2008-05-15

鲁保监罚[2007]35号

受处罚人姓名:司效民  年龄:42  性别:男

          住址:菏泽市人民路1226号

     经查,你于2007年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临时负责人)期间,公司存在报销虚假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2万元划入中国保监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名称:保监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并将汇款凭证传真至山东保监局(传真: 0531—86102024)。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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