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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汉信任职资格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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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9-28 |
鲁保监复[2008]728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刘汉信任职资格的请示》(鲁阳光财险[2008]59号)收悉。依据《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经审查,核准刘汉信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对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并自任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
此复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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