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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保险中介监管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2007-11-01

  鲁保监发[2007]123号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根据《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6〕13号)和《关于调整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8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保险中介监管费收缴工作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帐户设置

  2007年9月,财政部为我局开设一个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开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济南分行营业部

  账号:7372010189800000291

  二、缴费办法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的监管费由其法人机构统一缴入上述我局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不再缴入中国保监会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的监管费收缴标准和办法遵照《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6〕13号)规定执行。

  三、缴费方式

  缴款单位应在缴款凭证上注明缴款单位全称、大小写金额和款项用途或缴费项目,以便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进行信息分类统计。

  四、报表管理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于次年一季度前向我局报送《保险机构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报告单》。(见附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保险机构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报告单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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