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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缴纳监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7-12-12

  鲁保监办发[2007]171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近期,我局下发了《关于收取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业务监管费的通知》(鲁保监发[2007]124号),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监管费的缴费办法、缴费方式进行了明确。针对目前缴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监管费的缴纳工作,现将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为了准确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付款人的相关信息,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以银行汇款方式将监管费汇入我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原则上不允许采取其他方式缴款。已以现金方式缴款尚未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请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五日内凭现金缴款单到我局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现金缴款单不能作为监管费缴纳凭证。

  二、缴款单位或者代缴单位应在缴款凭证上注明缴款单位全称、大小写金额和款项用途或缴费项目,特别是缴费项目须写明“XX年XX单位兼业代理监管费”,以便我局正确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信息分类统计。

  三、各保险公司应将文件有关要求传达至各自代为申报资格或开展业务合作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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