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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6-05-09

  

     各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各保险经纪公司分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管理各项规定,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换发许可证事项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分支机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山西保监局申请换发许可证,保险代理分支机构许可证由其法人机构统一向山西保监局申请换发;保险公估机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许可证。逾期未申请换发的,将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二、缴纳监管费事项

  按照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6〕13号)要求,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800元,保险经纪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1200元,且需于每年3月31日前缴齐。逾期未缴纳的,将按照《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百四十二条、《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三、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事项

  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在保险责任到期后30日内进行续保,并将保单复印件报送山西保监局。逾期未投保或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的,将按照《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百二十二条、《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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