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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管理的通知
  2008-03-14

  晋保监发〔2007〕44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已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为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的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抑制恶性价格竞争,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制定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规范交强险承保管理。承保时应严格把关,费率浮动应有相应的依据,并将有关资料存档备查。

  二、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相关监管规定,严禁通过违规批单退费、虚列营业费用等各种方式变相提高或降低交强险费率。

  三、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要求,做好交强险数据的采集和报送工作,明确责任人,切实保证数据上报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交强险费率浮动标准应依据交强险信息共享平台相关数据计算。

  四、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和各地自律小组要主动开展工作,及时了解交强险市场合规经营情况,加强交流、协调、服务和自律,促进交强险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五、山西保监局将加大交强险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未按照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未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进行费率浮动的及通过违规批单退费、虚列营业费用等各种方式变相提高或降低交强险费率的,将坚持责任追究与机构处罚并重的原则,重在对机构和责任人的处理。即对违法违规经营的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处罚措施;对违法违规经营的责任人,包括经办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责令撤换”或“罚款”等处罚措施,并依法追究上级公司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通知未尽事项,按照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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