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保监发〔2008〕38号
市各保险机构:
自保险中介监管报表及报告制度施行以来,我市大部分保险机构能做到按时、完整报送监管报表,但仍有部分机构存在报送不及时、擅自更改报表格式、漏报部分报表等问题,特别是大部分机构存在不按规定报送各项报告的情况。为落实保险中介监管报表及报告制度,做好2008年保险中介监管报表及报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时间和方式
各保险公司及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我局报送上一季度保险中介监管报表及业务报告。其中,四季度中介监管报表及年度分析报告应于下一年1月10日前报送,若遇报送时间调整,我局将另行通知。
有关报表及报告应由电脑打印并加盖公司公章,同时发送电子文本至我局联系人电子邮箱。有关中介监管报表格式可登录中国保监会深圳监管局互联网主页(http://www.cir
c.gov.cn/porta133/),“行政许可”栏目“格式文本下载”页面下载。
二、报送内容
(一)保险公司
1、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监管报表。包括:《兼业代理机构业务汇总表》、《保险中介业务汇总表》和《保险公司营销员持证情况季报表》。
2、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报告。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中介业务渠道不同,按照代理、经纪、公估、兼业代理、营销员分类,逐项对上季度(四季度报告期为本年度)中介业务开展的情况进行分析,形成中介业务报告报送我局。报告具体格式参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季度报告框架》(附件一)。
(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
1、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监管报表。包括《保险代理公司业务汇总表(一)》、《保险代理公司业务汇总表(二)》、《保险经纪公司业务汇总表(一)》、《保险经纪公司业务汇总表(二)》、《保险公估公司业务汇总表(一)》、《保险公估公司业务汇总表(二)》和《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业务人员持证情况报告表》。
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各自业务性质,分别报送业务汇总表(一)、业务汇总表(二)以及《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业务人员持证情况报告表》。
2、业务季度报告。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应对上季度(四季度报告期为本年度)业务发展情况进行分析,形成专门报告报送我局。报告具体格式参考《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季度报告框架》(附件二)。
三、有关要求
(一)确定报表联系人。各保险公司及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保险中介业务监管报表及报告的报送工作,并于2008年3月20日前将本公司报表联系人姓名、职务、所在部门、办公电话和手机号码以书面或传真方式报告我局。
(二)严格按要求填报。各保险机构应严格依照各表格附注的填报说明制作报表,不得擅自改变表格格式要求报送报表的单位,我局将依据《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及《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有关保险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进行严肃查处。
各保险机构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映。联系人:宋晓辉,电话:25939938,传真:82117084,电子邮箱:xiaohui_song@circ.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1、保险公司中介业务季度报告框架
2、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季度报告框架
二○○八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