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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安)
  2008-02-05

深保监罚〔2008〕2号

   

被处罚机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何晓正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3层AHI单元

   

  我局于2007年6月18日对你公司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你公司在2006年1月至2007年6月期间存在以下问题:

  一、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中,未对机票代理点进行有效的培训和管理、与未签订保险代理协议的单位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委托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单位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127条和第136条的规定。

  二、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学生平安险业务以实收保费确认保费收入、虚假批单退费。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122条的规定。

  针对你公司存在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保险法》第147条、第150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自2008年2月1日起停止接受意外伤害保险新业务6个月。

  二、对总经理何晓正予以警告;对总经理助理党欣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对财务部负责人钟国英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

  三、责令你公司对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整改完毕后及时向我局报告整改情况。

  请你公司党欣和钟国英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账户,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帐号:44201501100058363636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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