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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投诉
投 诉 须 知
尊敬的来访群众: 请您认真阅读本指南,并遵守指南内的各项提示,否则可能无法形成有效的信访投诉。 一、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并载明信访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写明被投诉单位、人员的名称或者姓名、投诉请求、事实及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信访人应当到我局指定的接待场所办理登记手续。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二、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保险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我局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办公场所,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威胁、侮辱、殴打我局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三)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四)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五)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六)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妨碍保险信访工作秩序的其他行为。 四、信访人扰乱、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保险信访秩序的,保险信访工作人员可以劝阻、批评或者教育。信访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保险信访工作人员可以将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我局受理、办理信访投诉范围 (一)对深圳保险业发展改革和保险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 (二)对我局负责人以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或者反映其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反映深圳市内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保险违法行为的; (四)反映深圳市内保险中介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保险违法行为的; (五)对深圳市内保险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异议,或者反映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建议,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我局处理的; (六)反映深圳市内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一般工作人员的保险违法行为的; (七)反映深圳市内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社会团体,或者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和保险中介业务的; (八)我局依法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六、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受理的信访事项: (一)反映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工作人员违纪问题,但不涉及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 (二)反映保险合同纠纷、投保纠纷、营销和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因保险经营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的; (三)反映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与其员工或者营销员的劳动合同纠纷、代理合同纠纷等内部管理问题的; (四)对保险产品的解释事项以及对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状况咨询的; (五)其他可以由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处理的事项。 信访人向我局提出上述信访事项的,我局不予受理,将转由有关保险机构处理。 七、保险行业协会受理的信访事项: (一)咨询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基本情况和保险知识的; (二)反映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从业人员职业道德问题的; (三)反映保险从业人员的培训、执业、流动和奖惩问题的; (四)反映损害保险行业形象的问题,可以由保险行业协会处理的; (五)涉及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之间、会员单位与保险从业人员之间、保险业与其他行业之间关系,可以由保险行业协会处理的; (六)其他可以由保险行业协会处理的事项。 信访人向我局提出上述信访事项的,我局不予受理,将转由有关保险行业协会处理。 八、信访投诉案件的办理 (一) 对属于我局受理范围的,将逐件登记,并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方式办理: 1、对建议、意见类事项,认真研究,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调整监管政策; 2、对于要求解决问题类信访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规定,视具体情况做出是否予以支持的处理决定,并书面回复信访人; 3、对于举报类信访事项,确需立案处理的,将组织调查。 九、我局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及联系方式 深圳市深南东路5008号21楼办公室信访科;电话:82117677;传真:82117677,82474519;电子邮件:lianji_meng@circ.gov.cn 十、其他注意事项 请您留下真实姓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编、投诉保险机构的名称和投诉事由、投诉请求等。接到您的完整信访信息后,我局工作人员将根据您所填写的电话与您联系,进行确认。如有关信息不实,您的信访件我局将不予受理。 谢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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