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西藏各财产保险公司区级分公司: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辖区产险分支机构与高管人员的管理,2008年初我局制定下发了《财产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和《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川保监发〔2008〕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今年我局把抓好准入规范,督促保险机构严格执行《指导意见》作为辖区财产保险监管的重点工作之一。各财产保险公司要按照“抓好增量,优化存量”的原则,认真做好对现有机构与高管的清理、整改和完善工作,全面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清理的问题
(一)机构方面
重点清理是否存在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擅自变更营业场所、许可证记载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等情况。具体包括:
1、未经监管部门许可,擅自设立保险机构、服务网点的;
2、未经监管部门许可,擅自搬迁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
3、未经监管部门许可,擅自撤销、合并分支机构的;
4、变更分支机构名称、负责人、地址名称、营业范围,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监管部门报告的;
5、已批准开业的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开业的;
6、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筹建分支机构的;
7、《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上所记载内容与分支机构的实际情况不一致的;
8、许可证已到期或遗失,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监管部门申请重新核发的。
(二)高管方面
重点清理是否存在擅自任命核准制高管人员、已核准高管人员与实际负责人不一致等情况。具体包括:
1、未经监管部门许可,擅自任命核准制高管人员的;
2、对已核准的高管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任命决定的;
3、已核准的高管人员与分支机构实际负责人不一致的;
4、任命报告制高管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监管部门报告的;
5、已任命的报告制高管人员不符合高管人员任职条件,但仍没有撤销任命的;
6、作出对高管人员的任命或调整职责分工、免职或批准其辞职、撤职或开除、责令撤换或跨地区调任、纪律处分等决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监管部门报告的;
7、高管人员受到行业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等,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监管部门报告的;
8、对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已离任高管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监管部门报送离任审计报告的;
9、分支机构任命临时负责人已超过3个月,还未向监管部门申报高管人员的。
二、需要逐步完善的问题
(一)机构方面
1、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兼任同级或下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
2、分支机构的职场面积、职场装修、设备设施配置、部门设置、内控制度建设、人员配置、员工培训、保险营销员持证率等不符合《指导意见》要求的。
(二)高管方面
1、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室成员不足3人的;
2、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室成员不足2人的。
三、时间安排
对现有产险分支机构与高管人员的清理、整改和完善工作,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清理阶段(2008年3月—4月)。各公司要组织全省(区)各级分支机构认真学习《指导意见》,按照本通知要求清理完善的问题逐一进行自查,并将清理自查情况于4月30日前书面报告我局。
(二)整改阶段(2008年5月—6月)。针对清理自查出的问题,各公司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深入彻底的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于6月30日前书面报告我局。
(三)完善阶段。针对本通知要求完善的问题,各公司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予以完善,并将2008年度的完善情况于12月15日前书面报告我局。
四、有关要求
各公司要严格执行《指导意见》,着力构建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分支机构与高管人员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大力改善和提升产险业的行业形象。
(一)严格执行年度统计制度。各公司应当按照《关于报送辖内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统计表的通知》(川保监发〔2005〕183号)的要求,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统计表》、《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以书面及电子版形式报告我局。
(二)严格执行年度考评制度。各公司应当加强系统内高管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培养、教育、选拔、考评、激励与约束制度,应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年度对全省系统高管人员的考评情况及结果书面报告我局。
(三)严格执行定期审计制度。各公司应当加强分支机构管理,严格执行《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的规定,定期对已开业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对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内部审计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今年,我局将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对辖区产险分支机构与高管人员合规管理的现场检查,将检查结果纳入对各公司的分类监管指标体系进行考核,同时将各公司2008年度的完善情况与2009年度行政许可挂钩。对清理不认真、整改不彻底的公司,我局将依法限制其分支机构设立及高管人员任职审查;对存在擅自搬迁营业场所、擅自任命核准制高管人员、擅自设立保险机构、服务网点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我局将依法严肃处理,并在全辖予以通报。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