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保监发〔2008〕73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近日,我局对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存续情况进行了全面清理,发现有1584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于2007年底前已过期(清单见附件一),有386家机构于2008年3月1日前已核准资格但至今尚未领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清单见附件二)。为进一步加强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保险公司对照本通知附件,对与本公司建立合作关系,且存在资格过期或已核准资格但未及时领取许可证情形的机构进行清理,督促其于2008年6月30 日前到我局办理换证或领取许可证事宜。逾期不办理的,我局将予以注销并公告,同时核准批复自动失效。我局在一年内将不再受理上述机构重新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二、自2008年7月1日起,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但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换证的机构,我局将依法予以公告注销,不再另行通知;凡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核准批复下发之日起2个月内不领取许可证的,资格核准批复自动失效。我局在一年内将不再受理存在上述行为的机构重新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三、已注销资格的机构和按规定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核准批复自动失效的机构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否则我局将依法予以查处。
四、各保险公司应加强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工作管理,原则上代为申请资格的保险公司有责任负责本公司代为申请资格的机构的许可证领取和到期换发工作,对不按规定代为领取或换发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我局将对其代为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频度和数量作出一定限制。
五、请各保险公司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分支机构,并督促其按时完成清理工作。
六、本通知附件请从四川保监局网站下载。
附件:1、截止2007年底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过期机构清单
2、已核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尚未领取许可证机构清单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attachment.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