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保监复〔2008〕215号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进行开业验收的请示》(川人保健康发〔2008〕2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开业。
二、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的业务范围由总公司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决定,业务经营区域在四川省辖区内由省分公司按规定确定。
三、批准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的办公地址为乐山市中区春华路中段2号1、2层。
四、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经营情况报表和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五、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由我局颁发,请按照《四川保监局关于贯彻〈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川保监发〔2007〕179号)的要求办理相关事宜。
六、请持此批复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办理工商、税务有关手续。
七、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批复。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