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保监发〔2008〕132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四川省保险学会,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总体部署,中国保监会与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共同负责组织实施保险业经济普查工作。为做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按照《关于报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保险业单位名录的通知》(保监厅函〔2008〕227号)要求,各单位应向我局报送保险行业基本单位名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负责填报省公司本级、地市级中心支公司、县级支公司和营销服务部等各级保险机构的基本单位名录指标(见附件,下同)。
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负责填报本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基本单位名录指标。
各保险行业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负责填报本单位的基本单位名录指标。
二、保险行业基本单位名录表的统计时点为2008年7月31日。
三、各填报单位应严格按照我局批准设立的各级机构填写保险行业基本单位名录表的各项指标,不得遗漏、重复,确保填报的单位名录真实、完整。
四、四川保监局产险处、寿险处、中介处、办公室等相关处室应按各自的行政许可权限,对各单位上报的基本单位名录表中的相关内容,尤其是审批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交统研处汇总并上报保监会。
五、各填报单位应在2008年8月12日前,将保险行业基本单位名录表以EXCEL文件格式,通过电子邮箱报送四川保监局,各单位可在四川保监局网站下载相关表样。
(网站地址www.circ.gov.cn/Portal34/default1970.htm)
联系人:何雨聪、田艳君
联系电话:028-86261927
邮箱:sc_tyc@circ.gov.cn
附件:保险行业基本单位名录表
132附件-保险行业基本单位名录表.xls
二○○八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