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保监发〔2008〕4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监管效率,使保险机构牢固树立在规范中发展的思想,促进辖区财产保险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分类监管、扶优限劣的原则,我局研究制定了《辖区财产保险分支机构开业关注期现场检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四日
辖区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关注期
现场检查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了解掌握新开业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督促新开业保险机构牢固树立依法合规经营理念,确保其在发展之初就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业关注期现场检查,是指保险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开业三个月以上的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依法进行的实地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由财产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持有《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营业性机构,包括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市州分公司)、支公司、营业部。
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是指省级分公司或法人机构所设的总公司营业部。
财产保险公司省级以下分支机构,是指省公司营业部、中心支公司(市州分公司)及以下机构。
二、检查对象、内容及程序
第四条 保险监管部门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开业关注期现场检查对象:
1.对于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实施普查制度,由保险监管部门对其进行逐一检查。
2.对于财产保险公司省级以下分支机构,实施抽查制度,由保险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市场反映及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抽查。
具体检查对象由保险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并参考拟检查对象的经营规模、险种结构来确定。
第五条 开业关注期现场检查的内容:
1.保险许可证管理的有关情况;
2.被检查单位经营管理基本情况;
3.被检查单位业务经营合规性;
4.被检查单位财务核算、相关报表资料合规性和完整性;
5.被检查单位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
6.被检查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完整性和有效性;
7.监管部门认为需要检查核实的事项。
第六条保险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检查任务和对象,依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相关规定,组成检查组,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
第七条检查组根据检查事实及被检查单位反馈意见形成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报告内容包括检查工作基本情况、现场检查事实、对现场检查事实的反馈意见和给予或者不给予行政处罚、其他监管措施的建议与相关依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检查评价
第八条保险监管部门根据检查结果,对被检查单位的内部控制及经营情况进行评价:
(一)被检查单位内控制度完善且运行有效,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评价为“合格”;
(二)被检查单位内控制度较为完善且运行基本有效,且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评价为“基本合格”;
(三)被检查单位内控制度不完善或不能有效运行,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评价为“不合格”。
第九条对于接受开业关注期现场检查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一)评价为“合格”,准予其依法新设分支机构;
(二)评价为“基本合格”,责令其就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根据整改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其新设分支机构的申请;
(三)评价为“不合格”,对其新设分支机构的申请不予批准,并对其违法经营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对于接受关注期现场检查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以下分支机构:
(一)评价为“合格”,准予该机构新设分支机构,并准予该机构上级公司依法新设分支机构;
(二)评价为“基本合格”,责令其就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根据整改结果,决定是否准予该机构及其上级公司新设分支机构的申请;
(三)评价为“不合格”,对该机构及其上级公司新设分支机构的申请不予批准,并对其违法经营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四、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四川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