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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筹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等两家机构的批复
  2008-04-02

  川保监复〔2008〕111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的请示》(川阳光财险〔2007〕81号)和《关于筹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的请示》(川阳光财险〔2007〕8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A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泸州中心支公司。

  二、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向四川保监局提出开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四、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批复。

   

   

  二○○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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