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保监复〔2008〕111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的请示》(川阳光财险〔2007〕81号)和《关于筹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的请示》(川阳光财险〔2007〕8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A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泸州中心支公司。
二、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向四川保监局提出开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四、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批复。
二○○八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