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保监复〔2008〕389号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刘朝晖同志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华保报〔2008〕2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刘朝晖符合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核准其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二、你公司应当自收到任职资格批复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在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特此批复。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