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保监复〔2008〕391号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王运锋同志高管任职资格的请示》(长寿川分发〔2008〕2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王运锋符合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核准其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二、你公司应当自收到任职资格批复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在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特此批复。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五日